法律咨询热线:13828838926
首页
律师简介
城市更新动态
城市更新介绍
城市更新案例
城市更新法规
房产企业设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地产企业收购

城市更新动态城市更新介绍城市更新案例城市更新法规房产企业设立房地产企业收购城市更新服务中小业主保护土地征收出让房地产中的转让房地产中的诉讼房产及城市更新常见问题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安置法规拆迁程序安置补偿拆迁法规拆迁方案拆迁合同拆迁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828838926
联系人:廖彬
广东 深圳

降低征地管理费等收费标准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来源: 深圳城市更新律师     http://www.szcsgxls.com/

一、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

 (二)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0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我省征地管理费标准按国家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管理费

  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肃省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收费规定》(甘价房地[1998]2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一)拆迁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被拆除物的建筑面积计收,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1元,省辖地级市(不含兰州市)每平方米2.8元,兰州市每平方米3.5元。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收。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上述规定标准的1.4倍计收。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按建筑安装工作量计收,大城市为1.05‰,中等城市为1.4‰,小城市为1.75‰。

(二)质量监督单位依照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7‰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委托,并实施监督任务的,才能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一)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2.1元;变更合同鉴证费每份0.70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二)劳动合同鉴证费由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变更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五、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城市更新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3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2883892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