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828838926
首页
律师简介
城市更新动态
城市更新介绍
城市更新案例
城市更新法规
房产企业设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企业设立

城市更新动态城市更新介绍城市更新案例城市更新法规房产企业设立房地产企业收购城市更新服务中小业主保护土地征收出让房地产中的转让房地产中的诉讼房产及城市更新常见问题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安置法规拆迁程序安置补偿拆迁法规拆迁方案拆迁合同拆迁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828838926
联系人:廖彬
广东 深圳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添加时间:2017年3月24日   来源: 深圳城市更新律师     http://www.szcsgxls.com/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城市更新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3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2883892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